整顿吏治
洪武元年(公元1368年),明太祖徵召天下之贤才为府州县官,并敕命给予新授的郡县官以厚赐,鼓励其自知廉耻,冀到任之后,无扰害生民。据《昭代典则》载,洪武元年,太祖对新授北方县令说:

新附之邦,生民凋瘵(zh4i,音债),不有以安养之,将复流离失望。尔等宜体朕意,善拊循之,毋加扰害。简役省费,以厚其生;劝孝励忠,以厚其俗。能如联言,不特民有受惠之实,即汝亦获循良之名。

又据《典故纪闻》载,洪武年间吏部选用了一批国子生为六品以下郡县官,太祖诏谕之说:

事君之道,惟尽忠不欺;治民之道,惟至公无蔽。凡一郡一邑之民,必有饥寒不得其所者,有狱讼冤抑者,有贤才不举者,有豪猾蠹民者。汝等到任,能不为私欲所蔽,人言所惑,则方寸自明,而诸蔽可息。一牵于私欲,而惑于人言,则冥然如坐暗室,饥寒者无由获济,冤抑者无由伸理,贤才壅蔽,而豪猾纵横,则为废职矣。古人有言:人始入官,如入暗室,久而乃明,明乃治。汝等切记之,毋为人蔽惑也。

当时,天下之府州县官,凡廉能正直,不畏权势,考课得最者,则越级擢用。据《明政统宗》载,洪武二十四年(公元1391年),新化县丞周舟以廉考课得最,升吏部考功主事。后其县民萧俊等诣阙奏言:“自舟去后,民被扰不安”。为安定县民,太祖只好改诏,再令周舟为新化县丞,并令礼部宴赏遣之。又《昭代典则》载,洪武十九年(公元1386年)四月,宁波知府李仲文遣府吏马仁生到慈溪县巡察,府吏不遵守该县法规,被慈溪县丞秦仲彰械逮至京都,太祖甚嘉之,遂擢秦仲彰为宁波知府,降原知府李仲文为慈溪县丞。又《典故纪闻》载,御史凌汉审狱公正,罪犯很为感激,有个释放犯在路上碰到凌汉,特邀请他饮酒,并赠以厚金。凌汉说:“子罪当尔,非我私子。酒可饮,而金不可受。”坚决拒绝接受厚金。太祖得知其事,即擢凌汉为副都御史。同书又载,有个小吏,因贪赃事发,投井自杀。太祖闻之,对群臣说:“彼知利之利,而不知利之害,徒知爱利,而不知爱身,人之愚孰有甚于此?……今其人死不足恤。”

朱元璋目睹元末政治**,官吏贪污的种种弊政,在他建立明王朝以后,就特别注意整顿吏治。《典故纪闻》记载他曾对群臣说:

朕昔在民间时,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,往往贪财好色,饮酒废事,凡民疾苦,视之漠然,心实怒之。故今严法禁,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,罪之不恕。卿等当体朕言,若守己廉而奉法公,犹人行坦途,从容自适;苟贪贿罹法,犹行荆棘中,寸步不可移,纵得出,体无完肤矣,可不戒哉!

朱元璋对官吏的考课非常严格,除了采取赏罚措施外,还辅之以严刑峻法。他执法很严,还在农民战争时期,因当时粮食困难,朱元璋下令禁止酿酒,大将胡大海的儿子犯酒禁,应按禁令惩治。这时胡大海正在浙江绍兴一带打仗,都事王恺便建议不要杀他儿子,以稳住胡大海。朱元璋说:“宁可使大海叛我,不可使我法不行”①,竟亲自抽刀把胡大海的儿子杀死。明王朝建立后,中书省都事李彬犯法,丞相李善长为其求情,朱元璋不仅不允,反而采纳了刘基的建议,处李彬以死刑②。

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和用法之严酷是历史上所罕见的。据《草木子》及《明朝小史》的记载,他规定:地方官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,就斩首示众,还要剥皮实草。朱元璋在府、州、县、卫衙门的左边,特别建立一座庙,作为剥人皮的场所,称为“皮场庙”;在官府公座两边,各悬挂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,使官吏触目惊心,知所警惕。

明代统治者对官吏的严格整治,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官吏的贪残殉私,横征暴敛,对人民是有利的。但明代君主对待官吏的残暴,也是绝无仅有的。在古代,低级官吏虽然也有被责杖的,但毕竟为数极少。而明代统治者在处罚官吏时却使用了一种残酷的“廷仗”。廷仗本无法律规定,只要官员违忤旨意,惹得皇帝不高兴,便立即拖下鞭打杖责,不少官员被活活打死在鞭杖之下。连朱元璋的亲侄儿,曾在南昌保卫战中为他坚守孤城,苦战八十五天的朱文正,也以“亲近儒生,胸怀怨望”的罪名被鞭死。廷仗行刑的地点在午门前的御路东侧。行刑时,众官员陪到午门外西墀下,左边是太监,右边是锦衣卫官校,下列旗校数十人,都是臂带袖套,手执木棍。监杖的司礼太监宣读完命令后,旗校就用麻布兜将犯人的肩脊以下部分束起来。用绳子捆住两脚,四面牵曳,犯人俯卧,让大腿受杖。这时,左右厉声高喝“搁棍”,就有一个执棍搁在犯人的大腿上;喝声“打”,就开始用刑。每打五棍,就换一个人打。如果要置犯人于死地,监杖人就喝令“着实打”,或“用心打”,于是,受杖人就无生还。据说锦衣旗校行刑时,只要看监杖的司礼太监的两只靴尖,便知犯人是活是死。如果两只靴尖向外成八字形,那么他们就不会将人打死。如果靴尖向内一收,就把犯人打死。正德(公元1506—1521年)以前,凡受杖的不必剥去衣裤。正德初年宦官刘瑾专权时,把犯人的衣裤剥去受刑,此后被杖死者就更多了。正德十四年(公元1519年),群臣劝谏武宗皇帝不要到江南游玩,惹得武宗大发雷霆,把劝阻的大臣146人统统施以廷仗,当场打死了11人。嘉靖三年(公元1524年),世宗因议论追尊其父的帝号向题,对敢于忤逆旨意的群臣也大动肝火,下令廷仗了134人,当场打死了16人。这两起是明史上最大的廷仗案件。中期以后,法纪松弛,赏罚不明,真正贪酷不法的宫吏,往往反而罚不当其罪。

封爵

明代除宗室以外,文武有功之臣及外戚之封爵有公,侯,伯三等,只有岁禄,而无实际之封邑。但后世可以袭封。功臣则给铁券,封号分为四等:(一)佐太祖定天下者,称开国辅运推诚;(二)从成祖起兵,称奉天靖难推诚;(三)奉天翊运推诚;(四)奉天翊卫推诚。武臣称宣力武臣;文臣称守正文臣,岁禄以其功劳大小为差。凡封后而又立功者,或进爵或增禄。受封而有贤才者,充任京营总督,五军都督府掌佥书,南京守备,或是出充镇守总兵官。才德低下者,则食禄奉朝请而已。凡年幼而嗣封者,则先入国子监读书。嘉靖八年(公元1529年),定外戚封爵不得世袭,或有世袭一、二代者,则出于特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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