异史氏为之判曰:“会于濮上古所交讥;约于桑中人且不齿。乃某者不堪雌守之苦。浪思苟合之欢。夜叉伏床竟是家中牝兽;捷卿入窦遂为被底情郎。**台前乱摇续貂之尾;温柔乡里频款曳象之腰。锐锥处于皮囊一纵股而脱颖;留情结于镞项甫饮羽而生根。忽思异类之交直属匪夷之想。龙吠奸而为奸妒残凶杀律难治以萧曹;人非兽而实兽奸秽淫腥肉不食于豺虎。呜呼!人奸杀则女拟以剐;至于犬奸杀阳世遂无其刑。人不良则罚人作犬至于犬不良阴曹应穷于法。宜支解以追魂魄请押赴以问阎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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