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,韩律师刚回国时“正处调”和“三级警监”的合理性。
关于这一点,牧闲用了十几万字进行阐述,以至于开头有些凌乱,自认为比较合理,相信对司法系统比较了解的书友,会非常清楚“白衬衫”跟“白衬衫”的含金量是不一样的。
二,西郊分局崔云海副局长和西郊分局重案队长王思强的行政级别。
很多书友感觉这是一个明显的“常识性错误”,分局副局长应该副科,最多正科,怎么可能是副处?刑警中队长应该是股级,怎么可能副科?
在这里要解释的是,政法系统真的很乱,普遍高配,一个地方一个样,真不能用常理去想。
比如NJ市公安局17个分局,全部正处级编制。下辖245个派出所,全部副处级编制。分局副局长副处很正常,专破大案要案的重案队长副科也很正常。
三,交流群里一位书友明确指出,公安厅没有国际合作局,这是一个常识性错误。
上面说政法系统乱,在这里我想再说一句,公安系统“怎的一个乱字了得”。
JS省公安厅就设有国际合作局,跟书中一样与出入境管理局一个单位。其实最离谱的真算不上国际合作局,而是刑侦局和交管局。
公安部有刑侦局,省厅有,一些市局也有。
书中的江城市公安局刑侦局真不算离谱,下面只设大队。中原一省份省会城市的刑侦局,下面设的可是支队,按照一般逻辑去推,市局刑侦局跟省厅刑侦总队几乎一样,并且那个市不是副省级城市。
在很多地方,交管局其实就是交警支队,两块牌子一套班子。
可是不仅仅地级市有,现在县里也有,很多县的交警大队门口也挂上某某县公安局交管局的牌子,大队长成局长了,听着响亮。
其实不光公安,税务、环保等部门一样,税务所变成税务分局,环保所变成环保分局,人还是那些人,干得还是那些事,就是叫起来好听点。
四,强-奸杀人犯焦春禄的法律适用问题。
好多书友认为最高检、最高法早下过文,没证据光靠口供不能定罪、不能判刑,认为韩律师在海东做的全是无用功,嫌疑人一翻供法庭分分秒秒放人。
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案件,有很多种情况。
有些案件,特别是案件中的证明单位,客观上可能只存在口供这类证据,因为有些事实本身只有被告人知道。这类证明单位,有了口供,就有了对事实和证明的穷尽。从证明要求来看,法律和各种学说并不排斥只有口供可以认定案件事实。
所以在现实中,案件事实是司法官员主观认识的结果,不是法律规定的结果。所有证据都有可变性,不能因此理由排斥口供作为定罪的依据。
听上去云里雾里,其实就是可以定他的罪、判他的刑。
因为他心理防线被击溃后所交代的一切细节,只要能跟事实对上,并且准确指认出作案现场,再加上一些侧面调查,以口供为主的证据链已经形成了,想翻供没那么容易。
喋喋不休说了这么多,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。平均订阅正无限接近300,估计再有两天,牧闲就可以骄傲的宣布,我是在给300位书友写书了!
再次感谢一直支持和鼓励我坚持到今天的各位兄弟姐妹。
鞠躬,
下台,
爱你们的卓牧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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